(2017)渝024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龙与谭凤英杨秀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龙,谭凤英,杨秀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705号原告:唐龙,男,1983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谭凤英,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杨秀兵,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龙诉被告谭凤英、杨秀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唐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行使,不违背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98.77元,减半收取计23049.39元,由原告唐龙负担。审判员 石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