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玉青与杨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青,杨维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78号原告:王玉青,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为山东省临邑县被告:杨维福,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址为山东省临邑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