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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玉青与杨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青,杨维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78号原告:王玉青,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为山东省临邑县被告:杨维福,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址为山东省临邑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