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丁强强、张兆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强强,张兆勇,郑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强强,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张兆勇,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郑丽珍(张兆勇之妻),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强强与被执行人张兆勇、郑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郑丽珍名下位于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楼××单元的房产,本院已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闽012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但本案执行标的不足,无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查封郑丽珍名下车牌号为闽A×××××、闽H×××××、闽H×××××的车辆,由于尚未查明上述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郑丽珍名下银行存款50290.67元,已由申请人领取。现经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黄雨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