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瑞祥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瑞祥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平,局长。被执行人:滁州瑞祥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希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行审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瑞祥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5065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殿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