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太平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太平,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9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太平,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代理人毛建东,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学联,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负责人蔡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俊,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卫,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龙太平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行初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太平及委托代理人毛建东、汤学联,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卫俊、陈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明南线输变电压工程于1997年架空电力线路,该线路跨越龙太平房屋屋顶。龙太平因未获得电力线跨越房屋补偿,于2016年9月5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明南线(经过阳罗洲镇增积村区域)输变电压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明南线电压千伏数之类材料;该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导线边线跨越龙太平房屋距龙太平房屋的水平安全距离米数之类材料;高压电线跨越龙太平房屋时签订补偿协议或协商协议之类材料;该高压电线跨越龙太平房屋补偿事项材料。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在收到龙太平的申请书后未作出处理。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本案中,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虽为电力企业,但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电企业单位,负有对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予以公开或者答复的义务。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收到龙太平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对龙太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调查的情况,针对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属于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答复龙太平。龙太平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依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诉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制作或者保存的证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一、责令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龙太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二、驳回龙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负担。宣判后,龙太平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龙太平未提供诉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制作或保存的证据是错误的,龙太平在一审中提供的关于请求科工局信息公开的回复函,能证明龙太平诉请公开的信息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制作或保存。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龙太平诉请公开的信息不由其制作或保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公开龙太平诉请公开的信息,并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答辩称:一、龙太平没有提供请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制作或保管的证据,且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确实没有保管龙太平请求公开的信息。二、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作为公共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是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服务性信息的公开,企业内部的技术信息不属于公开范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收到龙太平的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不予答复违反上述规定,但龙太平同时请求判令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公开其申请的五个方面信息的依据不足。故原判驳回龙太平该部分诉讼请求,要求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依据调查的情况,针对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属于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在一定期限内答复龙太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龙太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柏奎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