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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世军与张新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张新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433号原告:李世军,男,汉族,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祯,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忠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滨,该公司职工。原告李世军诉被告张新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李世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军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世军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士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