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白洁、许运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洁,许运香,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白洁,女,51岁,1965年7月8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许运香,女,44岁,1972年5月2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颜峰,男,41岁,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白洁申请许运香、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262民事判决书,颜峰应支付申请人白洁案款205350.0元,承担执行费2980.25元。本院已执行41521.05元,尚有163828.9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运香;颜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