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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强与黄士运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士运,于强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6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士运,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强,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敏,住址同上。系于强之妻。上诉人黄士运因与被上诉人于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士运以已与于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强以已与黄士运达成和解且黄士运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士运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黄士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同意于强撤回起诉,于强、黄士运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士运撤回上诉;三、准许于强撤回对黄士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上诉人于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黄士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