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290号原告: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卢泽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祥,男,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男,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法定代表人:陈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忠恩,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恒筹,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希望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6.80元,减半收取计5,303.40元,由原告福建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辉耀人民陪审员 张标杰人民陪审员 章广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芳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