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房杰与房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杰,房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751号之一原告:房杰,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国,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被告:房芳,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原告房杰与被告房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房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房杰负担。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