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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房杰与房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杰,房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751号之一原告:房杰,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国,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被告:房芳,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原告房杰与被告房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房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房杰负担。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