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本良、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本良,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薛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初字第2529号申请执行人:许本良,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9号。被执行人:薛成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高青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本良与被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薛成明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