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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代慧与被执行人马保东、雷治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慧,马保东,雷治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王代慧,男。被执行人马保东,男。被执行人雷治丽,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代慧与被执行人马保东、雷治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保东、雷治丽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子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