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119周某某与张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11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正富,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燕尾港临港产业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