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恢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庆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449号申请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厂健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富。委托代理人:李和西,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庆滨,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申请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除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被实际扣押的车辆及部分小额存款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5日将陈庆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目前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审判员 沈 力书记员 李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