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维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43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维,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姜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姜维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维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军乐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