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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侯文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文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385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文映,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曾于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文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辽010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文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侯文映退赔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2820元,返还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侯文映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文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侯文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文映撤回上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冠杰审判员  郎 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