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素珍、鄢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珍,鄢小华,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珍,女,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鄢小华,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被执行人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胜利中路172号。法定代表人:赵联,该公司总经理。张素珍申请鄢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素珍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鄢小华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鄢小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