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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友春、王青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春,王青福,黄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74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春,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青福,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海英,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13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春与被执行人王青福、黄海英(2017)浙1081执4774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青福、黄海英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海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王青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