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炳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炳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32号罪犯朱炳文,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炳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炳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炳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炳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6次。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炳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3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云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