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传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传永,张爱玲,李炳臣,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传永,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爱玲,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炳臣,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亮,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传永、张爱玲、李炳臣、张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