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帮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霭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帮霭,男,1959年3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经商,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帮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帮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帮霭与李某1同、郑某1(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出资成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帮霭占30%股份,由李某2(已判刑)任法定代表人,郑某1作为公司业务实际管理人,黄某4(已判刑)负责做公司内账。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吸收会员投资入股的名义,通过承诺支付月利息的方式,由李某3、李某4(均已判刑)向受害人出具股金凭单,实际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李某5、李某6、安某、李某7等49人变相吸收借款,吸收借款金额共计1591.9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3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李某5借款15万元,已支付利息0.5万元。2.2013年3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卢某借款60万元,已支付利息7.2万元。3.2013年3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李某8借款44万元,已支付利息5.28万元。4.2013年4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郑某6借款50万元,已支付利息3.5万元。5.2013年4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董某借款67万元,已支付利息6万元。6.2013年4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朱某1借款80万元,已支付利息9.6万元。7.2013年4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曹某借款40万元,已支付利息4.8万元。8.2013年4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黄某1借款41万元,已支付利息4.92万元。9.2013年4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陈某1借款61.41万元。10.2013年4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陈某5借款3万元,已支付利息0.18万元。11.2013年5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李某9借款9万元,已支付利息1.08万元。12.2013年5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吴某2借款52万元,已支付利息6.24万元。13.2013年5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薛某1借款23万元,已支付利息2.76万元。14.2013年5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孙某借款15万元。15.2013年5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林某1借款5万元,已支付利息0.6万元。16.2013年7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薛某2借款120万元,已支付利息7.2万元。17.2013年7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薛某3借款100万元。18.2013年7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黄某2借款150万元,已支付利息9万元。19.2013年7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庄某借款26.53万元。20.2013年8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谢某借款16万元。21.2013年8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郑某3借款12万元。22.2013年8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郑某4借款7万元,已支付利息0.42万元。23.2013年8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李某12借款63万元,已支付利息3.78万元。24.2013年8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尤某1借款46万元,已支付利息2.4万元。25.2013年8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金某借款60万元,已支付利息3.6万元。26.2013年8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潘某借款17万元。27.2013年9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朱某2借款58万元,已支付利息3.48万元。28.2013年10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周某借款15万元。29.2013年11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安某借款30万元。30.2013年11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陈某2借款8万元。31.2013年11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郑某7足借款20万元。32.2013年11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王某借款10万元。33.2014年1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许某借款10万元。34.2014年1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陈某3借款29万元。35.2014年1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薛某4借款40万元。36.2014年1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黄某3借款4.5万元。37.2014年2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陈某6借款5万元。38.2014年2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李某7借款25万元。39.2014年2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叶某借款1.5万元。40.2014年2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杨某1借款7万元。41.2014年2月,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林某2借款10万元。42.2014年2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尤某3同借款5万元。43.2014年2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郑某8借款5万元。44.2014年2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陈某7借款15万元。45.2014年3月份开始,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向被害人李某6借款35万元。46.2014年3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薛某5借款6万元。47.2014年4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杨某2借款30万元。48.2014年4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蔡某借款35万元。49.2014年4月份,苍南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杨某3借款5万元。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李帮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5年间,被告人李帮霭与本案被害人达成以房抵债调解协议。案发后,苍南兴华典当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及同案犯李某2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194号、同案犯郑某1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4号、同案犯郑某1、黄某4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中路428号203室、同案犯李某1同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外滩府邸1幢101、102、201室、龙港镇宫后路188号、龙港镇海港路155号一层、龙港镇海港路143-163号二单元201、502、602室、龙港镇锦绣名园江某春语29幢、龙港镇长运大厦23层E室房屋均已被公安机关查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帮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1、丁某、陈某4的证言,被害人李某5、吴某2、李某7、谢某、许某、郑某3、叶某、薛某3、郑某4、陈某2、董某、李某6、安某、李某12、薛某1、杨某1、尤某1、朱某1、朱某2、陈某1、金某、李某9、陈某3、孙某、杨某2、曹某、林某2、黄某1、黄某2、郑某7足、陈某6、卢某、林某1、潘某、薛某4、薛某2、郑某6、李某8、薛某5、尤某3同、黄某3、王某、蔡某、陈某5、庄某、陈某7、周某、郑某8、杨某3的陈述,同案犯李某1同、郑某1、黄某4、李某2、李某3、李某4的供述,股金凭单,转账记录,账本复印件,苍南兴华典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注册情况,协助查封通知书,龙港镇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办公室收条及从轻处理函,民事裁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帮霭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结伙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帮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另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李帮霭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帮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帮霭在有期徒刑型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帮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帮霭共同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