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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勇与马秀军、任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马秀军,任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广学,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秀军,男,回族,生于1981年9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任大伟,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4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马秀军、任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马秀军不履行(2016)宁0402民初2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于同年12月27日依法冻结了马秀军名下的房屋及车辆户籍。2017年2月21日,依法冻结了任大伟的工资账户。2017年2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李勇申请,本院依法中止了本案的执行。同年7月27日,任大伟向李勇偿还50万元,并就剩余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李勇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民初2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