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学广与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广,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广,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学广与被执行人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刘学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学广借款860000元;二、被告刘学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学广借款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算;自2015年8月31日起,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学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