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6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炜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刘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802号原告:张炜,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卫东,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炜与被告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炜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刘卫东向原告张炜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3分。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张炜起诉,请求:1、被告刘卫东偿还原告张炜借款3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卫东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刘卫东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我院认为该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刘卫东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侠附: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3)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动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