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王炜,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住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武金铎,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一次性将赔偿款17488.24元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5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