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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红丹与周宁、王昌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丹,周宁,王昌焕,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926号原告王红丹,女,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周宁,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昌焕,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863软件园11号楼10层1009号。原告王红丹诉被告周宁、王昌焕、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红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红丹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