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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国祥与田东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祥,田东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1民初2072号原告马国祥,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鼓楼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东星,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马国祥诉被告田东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国祥于2017年6月7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凤霞,被告田东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国祥诉称,201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原告马国祥承包被告在集英街××晋安路交叉口的锦豪集团旗下的建筑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被告就未向原告结清的劳务费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共计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劳务费70000元;被告田东星辩称,给原告打过一个欠条,该条是作废的条。被告田东星已经不欠原告马国祥的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被告田东星为原告马国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记明“今欠马国祥兴宏大厦工程工资,减去小工工资7000元,余马国祥工资柒万元整。”上述欠款经原告马国祥催要未还,纠纷成讼。本院认为,被告田东星向原告马国祥出具欠条并记明欠马国祥工资柒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马国祥请求被告田东星支付工资(劳务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田东星辩称,原告马国祥持有的欠条已经作废,被告田东星不欠原告马国祥工资。但被告田东星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东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国祥工资(劳务费)7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田东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