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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4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杨素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杨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法定代表人:姚玉洪,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芮翠迎,系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二队助理。被执行人:杨素,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尖山区天天旺超市业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杨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行审7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