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艺琴、张洋、张熙良与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艺琴,张洋,张熙良,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93-1号申请执行人吉艺琴,女。申请执行人张洋,女。申请执行人张熙良,男。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负责人吉雷法,系组长。上列当事人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吉艺琴等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5936元案件受理费523.75元及执行费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以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委会的名义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庄支行的存款予以划拨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2017)陕058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助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