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蕾与李世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李世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497号原告:王蕾,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李世源,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王蕾与被告李世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世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蕾撤回对被告李世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蕾负担。审判员  卢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