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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孟中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中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496号被执行人孟中原,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孟中原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进行了网络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孟中原银行账户6927.45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故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49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孟中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邢 华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淑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