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孟中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中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496号被执行人孟中原,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孟中原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进行了网络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孟中原银行账户6927.45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故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49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孟中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邢 华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淑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