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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德辉与革安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辉,革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德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革安平,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赵德辉与革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革安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有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