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德辉与革安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辉,革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德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革安平,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赵德辉与革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革安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有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