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夺纛与宋全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夺纛,宋全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145号原告:王夺纛,住敦化市。被告:宋全磊,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夺纛诉被告宋全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王夺纛、宋全磊陈述二人受许斌指示和安排到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借款,分别由宋全磊担任借款人,王夺纛担任担保人,本案已经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由宋全磊、王夺纛连带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执行期间二人分别向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2.1万元。后宋全磊以许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夺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退还给原告王夺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