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6043董加濠与湖北新帝安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濠,湖北新帝安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043号原告:董加濠,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新帝安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80WE3P。法定代表人:万为生。原告董加濠与被告湖北新帝安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立案受理。原告董加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加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595元,由原告董加濠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