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恒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吉林北大荒玉米产业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恒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吉林北大荒玉米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56号申请人:长春市恒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地址: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段秀凤。被申请人:吉林北大荒玉米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长春市恒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北大荒玉米产业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北大荒玉米产业有限公司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恒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林北大荒玉米产业有限公司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