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执恢字第0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执恢字第0024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解放东路华瑞电子大厦17楼。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长中民二初字第0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长中民执字第0106号,执行标的为47534621.92元。201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2)长中民执字第010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香墅美地186个车位。201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香墅美地186个车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将其所有的香墅美地186个车位作价1278.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并已实际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6)长中民执字第0106-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0)长中民二初字第0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5月23日,本案恢复执行。2014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45套房产,用变价款偿还债务。执行过程中,2014年6月和8月两次从天心区法院协助执行共计300万元。2015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14)长中民执恢字第00241-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香墅美地家园1号栋102、103、104、104共4套房产,全部拍卖成交,共计263.1万元。2015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4)长中民执恢字第00241-4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查封的45套房产(其中有1套房已在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未纳入拍卖,实际拍卖为44套房)。经本院依法公开拍卖、变卖共成交36套房产,共计拍卖成交款1394.54万元。除6号栋1502房(该房已进入异议之诉)外,其余35套房均已交付买受人。6号栋1502房拍卖款为53.8万元,现留存在本院账户,待异议之诉审查完毕后再决定如何处置。1号栋1001号房系天心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依据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执字第668-800-1、840-94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拍卖款项74.5万元已支付至天心区人民法院。上述拍卖、变卖、天心法院协助款项合计1957.64万元,共支付申请执行人1807万元,依法支付天心法院协助款74.5万元,支付6号栋1008、1012房和5号栋1809房三房装修款共计18.0613万元。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二初字第0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XXX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