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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文正与萨连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正,萨连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80号原告:刘文正,女,1973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萨连栋,男,成年,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正诉被告萨连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文正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正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文正负担。审 判 长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