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文正与萨连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正,萨连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80号原告:刘文正,女,1973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萨连栋,男,成年,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正诉被告萨连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文正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正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文正负担。审 判 长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