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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家锋与孙伟、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锋,孙伟,徐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373号申请执行人:徐家锋,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徐红霞,女,回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徐家锋与被执行人孙伟、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家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伟、徐红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孙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孙伟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民主街三段9-2号网点房,查封被执行人徐红霞所有的×××号牌轿车。现申请执行人徐家锋与被执行人徐红霞达成和解,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曲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