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09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6年9月25日被晋中市城区分局抓获,并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同年9月28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晋中市榆次区华矩田森超市附近的肯德基门口,使用自制的改锥、扳手等工具撬开被害人贺涛的一辆黑色DNYMH牌电动自行车,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3360元。2、2015年10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离石区交通路建筑公司家属院,使用改锥、扳手等工具撬开被害人张艳梅停放在1号楼1单元楼底的一辆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后刘某将该摩托车骑至柳林县曹家山村曹记平家中,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5320元。3、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窜至太原市体育场附近的路边,使用同样的手段撬开路边的一辆蓝色格兰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自用。现已扣押。经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600元。4、2014年8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窜至陕西省吴堡县柏树坪祥泰家园小区楼下,盗走被害人杨红伟的一辆白色豪爵摩托车,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杨秀云(另案处理),杨秀云又以同样的价格转给刘羊平(另案处理),刘羊平在购得摩托车后又转销给郝艳珍(另案处理)。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5606元。5、2014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窜至陕西省吴堡县电厂气象局对面楼下,盗走被害人曹磊磊的一辆白色豪爵摩托车,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杨秀云,杨秀云又以同样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靳耀平(另案处理)。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5579元。6、2014年7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窜至陕西省吴堡县宋家川镇派出所旁的巷子内,盗走被害人薛胜利的一辆红色大阳摩托车,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杨秀云,杨秀云又以同样的价格经高艳林(另案处理)介绍将该摩托车卖给刘文元(另案处理)。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5002元。7、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窜至陕西省吴堡县王家川村王利家院内,盗走被害人王利的一辆枣红色豪爵摩托车,后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杨秀云,杨秀云又以同样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温东平(另案处理)。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478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共盗窃财物总价值为30251元人民币,其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晋中市榆次区华矩田森超市附近的肯德基门口,使用自制的改锥、扳手等工具撬开被害人贺涛的一辆黑色DNYMH牌电动自行车,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3360元。2、2015年10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离石区交通路建筑公司家属院,使用改锥、扳手等工具撬开被害人张艳梅停放在1号楼1单元楼底的一辆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后刘某将该摩托车骑至柳林县曹家山村曹记平家中,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5320元。3、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窜至太原市体育场附近的路边,使用同样的手段撬开路边的一辆蓝色格兰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自用。现已扣押。经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600元。4、2014年8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窜至陕西省吴堡县柏树坪祥泰家园小区楼下,盗走被害人杨红伟的一辆白色豪爵摩托车,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杨秀云(另案处理),杨秀云又以同样的价格转给刘羊平(另案处理),刘羊平在购得摩托车后又转销给郝艳珍(另案处理)。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5606元。5、2014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窜至陕西省吴堡县电厂气象局对面楼下,盗走被害人曹磊磊的一辆白色豪爵摩托车,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杨秀云,杨秀云又以同样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靳耀平(另案处理)。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5579元。6、2014年7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窜至陕西省吴堡县宋家川镇派出所旁的巷子内,盗走被害人薛胜利的一辆红色大阳摩托车,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杨秀云,杨秀云又以同样的价格经高艳林(另案处理)介绍将该摩托车卖给刘文元(另案处理)。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5002元。7、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窜至陕西省吴堡县王家川村王利家院内,盗走被害人王利的一辆枣红色豪爵摩托车,后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杨秀云,杨秀云又以同样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温东平(另案处理)。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478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贺涛、张艳梅、杨红伟、曹磊磊、薛胜利、王利的陈述;3、证人杨秀云、刘羊平、郝艳珍、靳耀平、刘文元、高艳林、温东平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报案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摩托车手续、照片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2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 伟人民陪审员  高若岚人民陪审员  刘慧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