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某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676号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3月5日。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73年8月5日,系被告父亲。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被告因养殖经营需要向东乡县农业银行申请双联贷款,按照东乡县双联惠农工作的相关要求,被告与县农行就被告贷款一事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贷款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县农行向被告发放5万元贷款用于养殖,利息由县财政局承担,期限为3年,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县农行和被告之间的贷款合同书上签章。同时,原、被告签订了《双联贷款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向县农行就被告贷款的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被告不按时还贷为违约行为。该笔贷款与2015年12月20日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后县农行从原告账户中划扣了46934.7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垫付的本金,但被告不予返还。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计人民币46934.71元;违约金4693元、逾期担保费2961元(4.7元×630天),合计54588.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马某乙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马某甲的银行贷款本金46934.71元;二、马某乙若按时还款,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免除违约金4696元及逾期担保费2961元。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马某甲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成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