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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曾建平申请执行葛方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平,葛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建平,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强,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葛方亮,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曾建平申请执行葛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847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葛方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27.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汽车;在攀枝花市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份;12家银行存款总计3819.53元。被执行人名下两辆汽车因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本院查封,未实际扣押;2016年7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在在攀枝花市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份;12家银行存款已冻结。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