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晓荭与李宾、刘忮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荭,李宾,刘忮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荭(系刘忮岡妻子),女,,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保安镇政府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宾,男,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忮岡,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工商银行职工。上诉人张晓荭与李宾、刘忮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32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晓荭又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张晓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