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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晓荭与李宾、刘忮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荭,李宾,刘忮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荭(系刘忮岡妻子),女,,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保安镇政府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宾,男,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忮岡,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工商银行职工。上诉人张晓荭与李宾、刘忮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32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晓荭又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张晓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