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龙与被申请人曹熙、庄婷、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龙,曹熙,庄婷,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龙被申请执行人曹熙被申请执行人庄婷委托代理人曹存海(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谢东申请人赵海龙与被申请执行人曹熙、庄婷、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陕0326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曹熙、庄婷、谢东未履行义务,赵海龙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本院依法强执行,本院已于7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995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向被执行人曹熙、庄婷、谢东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熙、庄婷、谢东于2017年7月27日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30995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民初89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判长 崔旭东审判员 王淑娟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