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胜利与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孙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1803号。法定代表人:赵顺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胜利,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展祥瑞公司)与被上诉人孙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1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展祥瑞公司上诉称,其公司虽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但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孙胜利对上诉人福展祥瑞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胜利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请求判令福展祥瑞公司偿还本金、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展祥瑞公司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查,福展祥瑞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福展祥瑞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马志星审判员 崔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仲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