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平诉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05民初6813号原告:赵平。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都鸣,系该公司员工。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漏水所造成的损失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发水属实,是我方责任。但是其请求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17-3号1-10-3室房屋系原告父亲赵井石所有,由原告在此居住。2017年1月10日6点30分,该房屋所在楼宇11楼的走廊供暖主管线发生漏水,致原告家房间进水,导致客厅和卧室的墙壁被淹、地板起包。因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向原告赔偿因2017年1月10日发水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28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原一芃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凤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