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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行审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洛阳市西工区豆腐汤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洛阳市西工区豆腐汤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3行审21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负责人田诚,局长。委托代理人葛红杰,洛阳市西工区城建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豆腐汤店,经营者崔超超,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阳花园一区1号楼6门102房东一间。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洛阳市西工区豆腐汤店(经营者崔超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9月23日对洛阳市西工区豆腐汤店(经营者崔超超)作出西城管罚决字〔2016〕第1600083号行政���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0元。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洛阳市西工区豆腐汤店(经营者崔超超):罚款200及加处罚款200元整。并向我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西城管罚决字〔2016〕第160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9月12日将西城催告字〔2017〕第1720004号催告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西城管罚决字〔2016〕第160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下内容: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文艳霞审 判 员  张 川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