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8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庄泽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庄泽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53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法定代表人:孟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蜜,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庄泽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庄泽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8.0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  久  莉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明 人民陪审员 周    梅 书 记 员 陈泽丰(兼) 书记员陈泽丰(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