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范雷、田灵芝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雷,田灵芝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雷,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医生,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被告人田灵芝,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满城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雷、田灵芝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雷、田灵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范雷自被告人田灵芝经营的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汇仁药店花40元钱购进黑金刚等性保健品,在其于保定市徐水区五香坡村的卫生室向殷某1、周某、殷某2销售,获利21元。2017年6月8日,徐水区公安局义联庄派出所在范雷的卫生室查获6粒一硬十八天,6粒黑金刚,9粒伟哥600,10粒美国金伟哥。2017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田灵芝经营的汇仁药店查扣20盒六味地黄,6盒玛卡伟哥,5盒藏秘强肾王,6盒黑金刚,4盒澳洲伟哥,1盒金伟哥,1盒蚁力神,1盒硬88,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田灵芝向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义联庄派出所投案。诉讼中,范雷退缴违法所得21元,田灵芝退缴违法所得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雷、田灵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范雷、田灵芝供述,证人殷某1、周某、殷某2、连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79号、199号产品认定意见,破案经过,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雷、田灵芝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田灵芝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雷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雷、田灵芝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一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雷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田灵芝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三、禁止被告人范雷、田灵芝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销售活动。四、被告人范雷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元,被告人田灵芝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元及扣押在案的以假药论处的六味地黄等四十四盒零三十一粒产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会义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