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董仲伟与赵春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仲伟,赵春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168号原告:董仲伟,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慧,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原告妻子)被告:赵春田,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仲伟与被告赵春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董仲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仲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仲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