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理自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理自强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理自强,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理自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理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理自强在村东南角自家自留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于2017年3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皮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当场查获,铲除后经现场清点理自强种植罂粟数量为560株。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理自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理自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理自强在村东南角自家自留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于2017年3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皮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当场查获,铲除后经现场清点理自强种植罂粟数量为56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理自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理国华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理自强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共计56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理自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理自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理自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理自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金广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相君 微信公众号“”